會務職屬

理監事會組織與任務

本會設理事會及監事會,作為執行會務的機構。理事、監事人數及任期由會員大會根攘實 際需要於會章中規定名額,選舉產生之。其名額則視會務繁簡而定,自第一至十五屆設理 事九人,在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三人包括理事長一人,另設候補理事三人,以備理事出缺 時遞補;設監事三人包括常務監事一人,另候補監事一人。五十八年三月,改制後第一屆 理監事名額如舊,第二屆理事名額增至十五人,設常務理事五人(內一人為理事長),另候 補理事五人;監事五人,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另候補監事二人。六十年二月第三屆理事會, 理事增至二十一人,互選常務理事七人, 包括理事長一人,另設候補理事七人;監事會監 事增至七人,含常務監事一人(第三、